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
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
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
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
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
上的股东、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
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
或者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
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
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编报要求、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
错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
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
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
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
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
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且不能提供
合理解释。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
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
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中国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应当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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