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正生材: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1 00:10:5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BEIJING KANGDA(HANGZHOU)LAW FIRM
           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 2 号楼 1501-1503 室                       邮编:310020
     电话/Tel.:0571-85779929   传真/Fax:0571-85779955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昆明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康达(杭州)股会字【2025】第 0025 号
                                 二〇二五年七月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海正生材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杭州)股会字【2025】第 0025 号
致: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海正生材”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下称“《规范运作 1 号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海正生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
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海正生材本次股东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海正生材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
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
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海正生材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海正生材董事会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浙江海正生物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称为“通知”),
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届满十五日。前述会议通
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
络投票日期、时间)、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投票方式及程序、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相关
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 14 点 00 分在台州市台州湾新区台
州湾大道 188 号浙江海诺尔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郑
柏超先生主持。
   海正生材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31 日上午 9
时 15 分至 9 时 25 分、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及 13 时至 15 时;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31 日 9 时 15 分至 15 时期间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海正生材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 1 号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正生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5 年 7 月 25 日
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海正生材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71 人,代表股份 120,858,933 股,占公司股权登
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703%。(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
为 202,678,068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数量为 1,482,364 股,该等回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海正生材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01,195,704 股)
具体如下:
  根据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会议登记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87,586,018 股,占公司股
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532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
易系统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66 人,代表股份 33,272,915 股,占公司
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37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由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验证。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9 名,所持有公司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28,639,378 股,
                    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345%。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海正生材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 1 号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正生材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海正生材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规范运作 1 号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正生材《公司章程》的规
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
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表决,按海正生材《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
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
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0,737,6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96%;反对 118,3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表决通过。
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0,745,0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57%;反对 107,8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0,748,1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83%;反对 107,8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海正生材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20,748,1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83%;反对 107,8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0,748,1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83%;反对 107,8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8,134,5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7458%;反对 108,3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20,748,1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83%;反对 107,8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20,748,1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83%;反对 107,8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海正生材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120,726,1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01%;反对 107,8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0,726,1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01%;反对 96,2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20,652,9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295%;反对 181,0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433,39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07%;反对 181,09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23%;弃权 24,89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海正生材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 1 号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海正生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海正生材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海正生材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 1 号指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海正生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李磊                       曹子圆
                             戴韫琪
                             年     月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海正生材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