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
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智造”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
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 2020 年 10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0 年 11 月
年 7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
华 大 智 造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注 册 的 批 复 》(证 监 许 可
[2022]1638 号)同意,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不超过 4,131.9475 万股。根据
发行结果,公司实际公开发行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 A 股股票 4,131.9475 万
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87.18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36.02 亿元,扣除与募
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31,767.74 万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32.85 亿元。本次公开发行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已经由毕马威华
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2201281 号验
资报告。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上述募集资金
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公司
(及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四)方监管协
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使用募集资金额
华大智造智能制造及研发基
地项目
基于半导体技术的基因测序
项目
华大智造营销服务中心建设
项目
华大智造信息化系统建设项
目
合计 252,784.53 252,784.53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
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
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
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
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 2022 年 11 月 30
序 募集资金投资项 承诺募集资金投 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 拟使用募集资金置
号 目名称 资金额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换金额
目金额
华大智造智能制
目
基于半导体技术
的基因测序仪及
配套设备试剂研
发生产项目
华大智造研发中
心项目
华大智造营销服
务中心建设项目
华大智造信息化
系统建设项目
合计 252,784.53 38,621.05 38,621.05
上述事项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深
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
行费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2201660 号)。
四、以自筹资金支付部分发行费用的置换安排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31,767.74 万元(不含增值税),
其中承销及保荐费人民币 27,154.28 万元(不含增值税)及其对应的增值税人民
币 1,629.26 万元已自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剩余发行费用人民币 4,613.46 万元
(不含增值税)由自有资金支付。截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止,公司已用自筹资
金支付的剩余发行费用为 4,612.89 万元(不含增值税)。扣除以募集资金预先垫
付的承销及保荐费对应的增值税金后,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自
有资金共计人民币 2,983.63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
募集资金垫付
项目名称 止以自有资金支付性费用 拟置换金额
增值税税金
金额(不含增值税)
承销及保荐费对应的
- 1,629.26 -1,629.26
增值税金
审计及验资费 2,290.00 - 2,290.00
律师费 1,666.42 - 1,666.42
截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
募集资金垫付
项目名称 止以自有资金支付性费用 拟置换金额
增值税税金
金额(不含增值税)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
披露费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
用
合计 4,612.89 1,629.26 2,983.63
上述事项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深
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
行费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2201660 号)。
五、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
的自筹资金 38,621.05 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2,983.63 万元。公司独
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
案》。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
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相关内容和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
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
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毕马威华振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审核,出具了《关于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2201660 号),认为:《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在所有重大方
面已经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管要求》
的规定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止以自
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
及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
鉴证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
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
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核查意
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肖 少 春 路 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