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医药: 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

证券之星 2021-11-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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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复星
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
执行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临时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参与投资设立安吉复健创新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徐州复
健创新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议案
  该关连交易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
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一般商业条款。
  该议案的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参与投资设立大连复健星未来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的议案
  该关联/连交易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证所《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
引》
 (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和联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一般商业条款。
  该议案的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调整部分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该等调整系根据本集团(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经营之需要,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上证所《上市规则》、
                    《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和联交所《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定价依据公允、合理。
  该议案的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独立非执行董事:李玲、汤谷良、王全弟、余梓山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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