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软件: 《中国软件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1-1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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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软件”
或“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
“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明确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实施程
序、特殊情况的处理等各项内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软
件公司《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订《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以公司 A 股股票为标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包含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以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对公司经营
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的中
长期激励计划。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审
议、履行完成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
  第四条 董事会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如有修订,则
以经修订生效后的版本为准)为依据,按照依法规范与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严格
管理。
  第五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管理包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制订与修订、
激励对象的资格审查、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以及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六条 除特别指明,本办法中涉及用语的含义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该等
名词的含义相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
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
事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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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
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第九条 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应当就本计
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发表意见,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三章 激励计划的生效
  第十一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提交
董事会。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
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
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可聘请独立财务顾
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
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本激励计划履行完成相关程序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
激励计划并予以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公示栏公示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
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
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
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
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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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六条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
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应当与激励对象签署《限
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八条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
  第十九条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
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第二十条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需按照本办法完成授
予、登记、公告。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的,如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发生
过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至最后一笔减持交
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授予权益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第二十二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完成登记日起满 24
个月后,进入 36 个月的解除限售期。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的情况进行核查,若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则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评价结果确定每个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系数,拟订解除限售
方案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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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
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
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
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股份将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
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五章 激励计划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须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除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或股东大会已授权的情形外,公司在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
包括下列情形:
     (一)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本激励计划方案、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
见。
                 第六章 激励计划的终止
     第三十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
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
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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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
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七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回购的股份将按照《公
司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
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出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
一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
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
得收益。
  第三十六条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该激
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回
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价(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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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激励对象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当年已达到解除限
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
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时,其所有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激励对象所有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价(审议回购的董
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
不再属于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范围时;
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
誉被辞退时(董事会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追回其已解除限售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
益)。
  (五)激励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的,授予的权益当年已达到可行
                    -6-
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部分(权益归属明确)可以在离职(或可
行使)之日起半年内行使,半年后权益失效。对于激励对象退休当年未达到可行
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权益,应结合其个人年度贡献,按其在相应业绩考
核年份的任职时限比例(相应年度任职月份/12)将对应权益纳入本计划考核体系,
并按既定程序实施考核。剩余年度(不含退休所属年度)未达到业绩考核条件的不
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如果本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后,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由董事会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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