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及其附件内容,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有效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原则,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我们同意《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相关结论。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春锦 余海龙 贾谌 郑昌泓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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