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确保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公司进行与年度经营计划相匹配的套期保值交易操作,有利于公司规避原材料、生猪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提高公司抵御因价格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影响的能力,实现公司长期稳健发展。
2、公司制定的《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风险处理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已配备专业团队。
3、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不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Deng Feng ____________________
陈焕春____________________
蔡曼莉__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