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41 证券简称:兴发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1-014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4月9日,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九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决定对现行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序号 原条款 现条款
1 制度名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制度名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新增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
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
2 无 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并在规定的时间
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
公布,并按规定送达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新增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3 无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及
其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
门。
以上单位和人员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 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删除,调整合并至第四章第三十六条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
5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删除,调整合并至第二章第六条
息进行内幕交易。
新增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披
露信息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
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
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披露信
6 无 息应当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披
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
状况等信息内容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公开披露的信息应按照《上市规则》的要
求报送上交所。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其他人操纵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未经董事会许
可不得对外发布。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明
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登记备案要求、
保密管理、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七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
主动、及时地披露公司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
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公
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
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
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
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
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上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
请,并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
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
信息。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未获上交所同意、暂缓
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
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
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
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向
上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
7 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告书的编制内容与格式、披露时间与要求等均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按有关证券监管机构及上交所的统一规定执行。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七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
告。
第八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
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
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九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
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
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条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应符合有关招
股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
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
得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
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8 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陈述理由并予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以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
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
而当然免除。
新增第二十一条公司披露的除定期公告之外
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的范围、内容
9 无 和要求按照《证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票上市规则》及其他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信息披露相关法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披露要求应当披露的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披露信息范围,包括:
要求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件;
化;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产的决定;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
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任;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变化;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
10 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
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行账户被冻结;
生较大变化;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
(九)公司有关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大幅变动;
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被责令关闭;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
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所;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
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处罚;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
被抵押、质押; 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行职责;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的额外收益; 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
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第二十五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11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告。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
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包括主要
司的报道。 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证券及其
12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核实相关
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交所就上述事项
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提出的问询,并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
面方式问询。
新增第二十九条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13 无 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信息的,应当及时
向上交所报告,并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负责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
14 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是公司信息披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
露事务管理部门。 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为信息披露工
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披露事务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中的职责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15 息披露事务,管理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具体(一)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
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管理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等。
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二)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真实情况;
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三)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了解公司的财务
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
(四)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五)证券监管机构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新增第三十二条董秘办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
主要职责包括但限于:
(一)负责重大事项的收集以及公告文稿的起
草;
(二)负责按规定办理披露信息的报送和发布手
续;
16 无 (三)负责处理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财经证
券类媒体等来访和咨询;
(四)负责信息披露管理相关制度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六)负责收集整理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最新规定,并及时传达给公司信息
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人员。
(七)公司及董事会秘书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完整;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
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
17 书办公室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息披露义务。
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
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人员有责任保障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
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
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
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四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
18 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删除,调整合并至第五章第五十条
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
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十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
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
19 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重大信息。
务。
第四十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20 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
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阅。
新增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
21 无 披露的文件与上报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如未能
按既定日期或已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立即向上
交所报告。
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
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依法披露
22 前负有保密义务。 删除,调整合并至第二章第六条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信息依法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公司及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
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公司提供保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第五十二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员等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23 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
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谴责、批评或处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其工作底稿。 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荐人和证券公司责任追究相关制度的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
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相应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
监会的检查、调查。 求。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全资、控股子公司
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
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应当按照公司责任追究相
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关制度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并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第五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人员、
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关联人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损失或带来较大市场影响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任的权利。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人员信息披露违反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
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五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
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
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
罚。
第五十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
内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
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五十五条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
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
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处罚。
第五十六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
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罚款。
第五十七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
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
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第五十八条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
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处罚。
第五十九条任何机构和个人编制、传播虚
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媒体传播上市公司信
息不真实、不客观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
券法》第二百零六条处罚。
第六十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在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
导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
七条处罚。
第六十一条涉嫌利用新闻报道以及其他传
播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敲诈勒索的,中国证
监会责令改正,向有关部门发出监管建议
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
反本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
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
措施。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六章 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24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规执行,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
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
布之日起实施,公司原《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同
时废止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序号 原条款 现条款
1 第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删除。
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第八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
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员,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董事、监事、
2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的实际控(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管理人员;(四)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由于所
理人员;(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有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
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六)可能影响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六)上市公司收购人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相关事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七)为公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
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九)因职责、工作可以获
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十)
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
环节的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
经办人;(八)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十
女和父母;(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一)前述(一)至(十)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
情人员。 和父母;(十二)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
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十三)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
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的内容应包括
但不限于:(一)内幕信息事项、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
第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与本公司的关系;(三)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地点、方式;(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3 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
保密条款。 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悉
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
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
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五条内幕信息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第十四条涉及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
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股权激励等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
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
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知情人备案材料(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
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材料时应
4 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
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
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
第十七条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
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 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息,除按照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
中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具体应记载重大事
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
参与筹划决策的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
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
认。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备 参与机构和人员。
忘录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 本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
内,报送湖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录上签名确认。相关主体应参照本条规定向公司
案。 董秘办提交备忘录。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
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十六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
5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删除。
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
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新增第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本
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真实、准确、
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本公司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6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
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报送规定及
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本公司核实内幕信息
知情人备案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7 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内删除。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新增第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和重
8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
至少保存十年。
9 新增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
司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其他条款不变。
特此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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