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2020年度公司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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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
一、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为人民币0元,较2019年末减少人民币1,24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006年12月25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能源”)与中国建设银行银川西城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宁夏天净神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宁夏能源原持股50%,2014年该股权全部转让给宁夏能源控股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额人民币0.7亿元项目借款中的人民币0.35亿元提供第三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期限 14 年。前述《保证合同》已于2020年12月24日到期,合同项下借款已全部偿还,担保责任亦已履行完毕。
二、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约为人民币137.53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1.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能源及其所属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3.29亿元。
2. 2016年10月,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铝业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香港”)为其全资子公司中铝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香港投资”)发行的5亿美元高级永续债券提供担保;2018年9月,中铝香港为中铝香港投资发行的4亿美元高级债券提供担保。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铝香港担保余额为9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59.40亿元。
3. 2017年3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包头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铝业”)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包头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其控股子公司内蒙古华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华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融资提供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
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截至2020年12月31日,包头铝业
为内蒙古华云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1.38亿元。
4. 2018年8月,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国贸”)与大连商品交易所签订担保合同,为其控股子公司中铝内蒙古国贸有限公司(“内蒙古国贸”)提供人民币10亿元担保。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铝国贸为内蒙古国贸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9亿元。
5. 因几内亚博法矿山项目融资,公司于2019年11月为附属公司中国铝业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中铝能源控股”)提供融资担保。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为中铝能源控股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2亿元。
6. 2020年3月,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铝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物流”)与上海期货交易所签订担保合同,以其净资产为其控股子公司中铝物流集团中部国际陆港有限公司(“中部陆港”)提供担保。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铝物流为中部陆港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4.32亿元。
7. 2020年4月,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中铝国贸在前海联合交易中心申请氧化铝期货交割库提供人民币10亿元担保。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为中铝国贸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亿元。
8. 2020年9月,公司为附属公司博法港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法港口”)银行借款提供融资担保。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为博法港口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24亿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无对外担保(不含对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37.5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32%。公司无逾期担保。
三、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没有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对于对外担保行为,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明确担保原则和担保审批程序,公司所有担保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予以实施,并按要求进行公告披露。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没有违规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发生。
(独立董事签字见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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