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核查核实后,现发表如下意见:
1、本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要求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和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本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本集团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本公司治理水平,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以提高管理效率,有利于本集团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