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及立场,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1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规定,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有效。
审议本议案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1月15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89名激励对象授予340.86万股股票期权,308名激励对象授予318.79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基于双方日常及一般业务往来,定价原则公平公允,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权益,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2、该事项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我们对本次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3、同意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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