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和相关资料进行核查核实后,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监事会对公司拟实施的 2021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认真审核后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名单所确定的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等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高层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就公司《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草案)》认真审核后认为: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参与激励计划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三、监事会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及全体成员认真审阅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本次拟注销股份/期权的数量及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核实后认为:鉴于7名激励对象离职,本次回购注销其相应的限制性股票、注销其相应的股票期权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公司《2019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本次拟注销股份/期权的数量及激励对象的名单准确无误。
本次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同意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到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仅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名):
徐志刚______________
杨 芳__________________
孙道菊__________________
段培林__________________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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