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的名称: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代码:601012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春安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
通讯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李振国、李喜燕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0年12月1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写《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不需要获得授权或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股份”、“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隆基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5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1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12
第七节 备查文件...................................................13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4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16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方 指 李春安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 指 李振国、李喜燕
行动人
高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HillhouseCapital
受让方 指 Management Pte. Ltd.)(使用“高瓴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价值基金(交易所)”账
户)
隆基股份、上市公司 指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和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减持上市公司股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份43,305,700股,及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
向 受 让 方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上 市 公 司
226,306,134股股份的交易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持 有 的 上 市 公 司
标的股份 指 226,306,134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股份总
数的6.00%
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受让方于2020年12月
《股份转让协议》 指 19日签署的《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本报告书 指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姓名 李春安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6201021968******
住所 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
通讯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李振国基本情况姓名 李振国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6201021968******
住所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通讯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否
2、李喜燕基本情况姓名 李喜燕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6201021968******
住所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通讯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否
三、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李振国先生和李喜燕女士为夫妻关系,共同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011年7月7日李振国先生和李喜燕女士出具声明与承诺函,承诺保持一致行
动关系。李春安先生于2011年7月27日出具一致行动承诺,承诺与李振国先生
和李喜燕女士保持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不存在其他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钟宝申先生控制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835368.OC)35.25%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3425.OC)17.12%的股份。
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春安先生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财务安排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拟在未来12个月继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系统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0年10月14日通过上市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计划自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所持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超过37,717,600股,拟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减持价格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公司股份813,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02%,上述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继续实施上述减持计划,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股东姓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变动比例
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李春安 398,033,199 10.55% 128,421,365 3.40% -7.15%
李振国 544,499,068 14.44% 544,499,068 14.44% 0.00%
李喜燕 194,167,786 5.15% 194,167,786 5.15% 0.00%
合计 1,136,700,053 30.14% 867,088,219 22.99% -7.15%
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1、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1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减持上市公司股份813,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02%。
2、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0年12月10日、2020年12月15日、2020年12月1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减持上市公司股份42,49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3%。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受让方于2020年12月19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26,306,134股无限售流通股转让给受让方(使用“高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价值基金(交易所)”账户),拟协议转让数量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00%。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0年12月1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受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其所持上市公司226,306,134股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约占《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6.00%)转让给受让方(使
用“高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价值基金(交易所)”账户)。
(二)股份转让对价
交易双方一致同意,本次交易的每股转让价格为70元,本次交易对价总额为15,841,429,380元。《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的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转让价格及交易总价款将作相应调整。
(三)股份转让对价的支付
受让方将使用“高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价值基金(交易所)”账户的资金支付本次交易对价。
在《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交割先决条件持续满足的情况下,受让方应于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后3个交易日内将交易总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其在中国境内开立的银行账户。
(四)协议生效
股份转让协议自交易双方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成立并生效。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股份的权益受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情况如下:
累计质押股份数量 累计质押股份数量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
李春安 354,727,499 9.40% 115,283,272 3.06%
李振国 544,499,068 14.44% 129,416,000 3.43%
李喜燕 194,167,786 5.15% 16,452,000 0.44%
合计 1,093,394,353 28.99% 261,151,272 6.92%
除以上质押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拟协议转让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拟协议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交易双方未签署任何补充协议、交易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未就转让方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尚需履行的决策或审批程序。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1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减持上市公司股份813,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02%;于2020年12月10日、2020年12月15日、2020年12月1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减持上市公司股份42,49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3%。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以上备查文件备置于隆基股份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春安
日期:2020年12月19日
(本页无正文,为《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春安
日期:2020年12月19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 上市公司所在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限公司
股票简称 隆基股份 股票代码 60101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李春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注册地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 增加□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
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 有 √ 无 □
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 否√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
承 □ 赠与 □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 股票种类:无限售流通股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持股数量:398,033,199
比例
持股比例: 10.55%
股票种类:无限售流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
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 持股数量: 128,421,365
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3.40%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
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 是 □ 否 √
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 是 √ 否 □
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
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 是 □ 否 □ 不适用 √
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
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 是 □ 否 □ 不适用 √
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是 □ 否□ 不适用√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
得批准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
让过户手续。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不适用√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的签
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春安
日期:2020年12月19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