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与上海华力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集成电路”)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调整华力集成电路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9.5亿元的美元贷款利率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正常授信业务,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该关联交易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调整华力集成电路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9.5亿元的美元贷款利率的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关联交易已经依法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万建华、管涛、孙铮、徐建新、龚方雄、沈国权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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