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其个人的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符合相关规定,其具备了相应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有关限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具有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本次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范炜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高毅先生作为关联方为公司授信业务无
偿提供保证担保,不收取公司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解决了
公司银行授信额度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体现了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支
持,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
致同意该项关联交易。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颜爱民 王红霞 易兰广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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