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的判断,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0年11月6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9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0年11月6日,并同意以16.66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2名激励对象授予206.78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何为、罗书章、贺强
2020年11月6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