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ANHUI CHENGYI LAW FIRM
地址:合肥市怀宁路200号置地广场柏悦中心5层 邮编:230041
传真:0551-65608051 电话:0551-65609815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2020)承义法字第00330号
致: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山精密”或“公司”)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之约定,指派鲍金桥、司慧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东山精密2020年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东山精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声明或承诺而作出判断。未有相反证据,本律师将善意信任该等证明、声明或承诺。
2、本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本律师仅根据自己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东山精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审计、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东山精密已作出承诺,保证已向本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文件或情况说明,东山精密同时保证其所提供材料之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5、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东山精密申请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备案及公开披露,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山精密为向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申请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东山精密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东山精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东山精密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东山精密为依法设立并在深交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东山精密系于2007年12月24日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3月2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248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东山精密民币普通股(A股)4,000万股,上市后公司总股本增至16,000万元。2010年4月9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挂牌交易,股票简称“东山精密”,股票代码“002384”。
(二)东山精密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1、经核查,东山精密的基本情况如下:公司中文名称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Suzhou Dongshan Precision Manufacturing Co.,Ltd
股票简称 东山精密
股票代码 00238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0703719732P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 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塘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袁永刚
注册资本 170986.7327万元
成立日期 1998年10月28日
精密钣金加工、五金件、烘漆、微波通信系统设备制造;电子产品
生产、销售;电子工业技术研究、咨询服务;超高亮度发光二极管
(LED)应用产品系统工程的安装、调试、维修;生产和销售液晶
显示器件、LED照明产品、LED背光源及LED显示屏、LED驱动电源及
控制系统、LED芯片封装及销售、LED技术开发与服务,合同能源管
理;销售新型触控显示屏电子元器件产品,照明工程、城市亮化、
景观工程的设计、安装及维护;太阳能产品系统的生产、安装、销
售;太阳能工业技术研究、咨询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
经营范围 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
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租赁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
来一补”业务。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生产;医护人员防
护用品生产(Ⅱ类医疗器械);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生产;
医用口罩生产;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Ⅰ类医疗器械);卫生用
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医护人员
防护用品批发;医用口罩零售;医用口罩批发;消毒剂销售;特种
劳动防护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东山精密不存在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需要终止的情形。
3、经核查,东山精密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东山精密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山精密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终止的情形,也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进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东山精密具备实施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本律师对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逐项核查: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东山精密董事会于2020年10月16日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划(草案)》共分十六章,分别为“释义”、“本激励计划的目的”、“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解除限售及变更、终止程序”、“公司/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和“附则”。
基于上述核查,本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激励对象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2、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312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骨干。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东山精密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3、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3至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的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1、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
2、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3、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857.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70,986.7327万股的1.67%。其中首次授予2,477.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6.7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70,986.7327万股的1.45%;预留38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3.3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70,986.7327万股的0.22%。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本律师认为:东山精密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及《上市规则》的规定。
(四)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授出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票数量(万股) 权益数量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比例
单建斌 董事、执行总裁 76.00 2.66% 0.04%
王旭 董事、财务总监、 38.00 1.33% 0.02%
副总经理
冒小燕 董事、董事会秘书、 38.00 1.33% 0.02%
副总经理
核心骨干(309人) 2,325.50 81.38% 1.36%
预留部分 380.00 13.30% 0.22%
合计 2,857.50 100.00% 1.67%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员工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本律师认为:东山精密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次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以及其他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1、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3.19元。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12.76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13.19元。
3、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致。
本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的规定。
(五)其他事项
除上述事项外,《激励计划(草案)》还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实施程序、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与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激励计划的处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等相关事项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0年10月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2、2020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关联董事单建斌、冒小燕、王旭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3、2020年10月16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1、未发现公司存在《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实施股票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已就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制订相应的激励对象业绩考核办法,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确保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以及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7、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同时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有利于推动该事项的实施,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8、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对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2020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事宜发表了核查意见,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5、公司聘请本所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后续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以下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2、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3、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为10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3至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6、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60日内,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对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授予并公告。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尚需按照其进展情况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相关程序。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不包括东山精密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经核查,2020年10月16日,公司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告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
本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2020年10月14日,东山精密就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如下承诺:“本公司不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基于上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未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七、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的意见、公司的承诺并经本律师核查,本律师认为:东山精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已回避表决
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关联董事单建斌、冒小燕、王旭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本律师认为: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均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九、结论意见
通过上述情况的核查,本律师认为:东山精密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相关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就本激励计划履行后续应当履行的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均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本页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2020)承义法字第00330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
司 慧
二○二〇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