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事前已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临时)会议的相关议案资料,并听取了公司的相关说明,现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其他事项发表如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审阅公司《关于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切实可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蔡元庆 张汉斌 陈俊发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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