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方日升”)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为全资公司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全资公司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电力”)的担保,是为了进一步增强其自身融资能力与资金周转能力,促进其经营发展。担保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日升电力目前经营状况稳定,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
二、对关于为全资公司浙江双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全资公司浙江双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双宇”)的担保,是为了进一步增强其自身融资能力与资金周转能力,促进其经营发展。担保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浙江双宇目前经营状况稳定,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
三、对关于补充确认股权转让交易意向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38,000 万元交易意向金应作为单独事项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审议程序,本次补充确认股权转让交易意向金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补充确认股权转让交易意向金的议案》。此页无正文,为《东方日升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独立董事签字:
霍佳震 陈 柳 吴 瑛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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