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旺达: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7-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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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作为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欣旺达”)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切实可行,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时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三、关于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是为了规范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四、关于对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审核后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刘诗洋、廖利、黄林武等共计5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或放弃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刘诗洋、廖利、黄林武等共计51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90.63万股按授予价格7.55元/股予以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合法、合规,是可行的,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五、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被担保方东莞锂威、惠州锂威为欣旺达的全资子公司,因投资基建、设备等项目需要,向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申请新增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5亿元(含),期限不超过5年(含);因经营需要,向银行申请新增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期限不超过3年(含),用于申请/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信用证、贸易融资(包括配合供应商申请反向保理供应链融资等)、保函、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租赁等业务。欣旺达对上述申请新增融资额度、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欣旺达为东莞锂威、惠州锂威的控股股东,已采取相关措施以防范此次担保的风险。欣旺达为东莞锂威、惠州锂威申请新增融资额度、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同时东莞锂威、惠州锂威就该事项为欣旺达提供反担保。
    
    欣旺达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欣旺达为东莞锂威、惠州锂威向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申请新增融资额度、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宜。
    
    六、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5、公司董事会中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将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全资子公司欣旺达电动汽车电池向南京欣旺达增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欣旺达电动汽车电池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其全资子公司南京欣旺达增资实施募投项目,风险可控,有利于加快公司募投项目的开展和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全资子公司欣旺达电动汽车电池使用募集资金向南京欣旺达增资实施募投项目事项。
    
    (以下无正文)(本页为《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张建军 钟明霞 刘征兵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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