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5-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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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42         证券简称:宁波银行        公告编号:2020-028
优先股代码:140001、140007           优先股简称:宁行优 01、宁行优 0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

于核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9〕2555 号)核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非公开发行了 379,686,758 股普通股,募集资金总额

为 7,999,999,991.06 元, 扣除承销 保荐 费的募 集资 金余额

7,997,399,367.94 元已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汇入公司设立的非

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上述募集资金

到位情况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

具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募集资金实收情

况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0)验字第 60466992_B02 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

性文件,以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

                                 1
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信建投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本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开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

12010122000939494。截至 2020 年 4 月 15 日,专户余额为

7,997,399,367.94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

普通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补充核心一级资本项目之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公司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

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公司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

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

知中信建投证券。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

设定质押、不可转让。公司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

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公司管理其专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三、中信建投证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证券应当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

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监督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应积

                            2
极配合中信建投证券的调查和查询。

    四、公司授权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瑛英、闫明

庆可以随时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公司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公司查询

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证

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公司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公司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出具对账单,并发送中信

建投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

民币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以孰低为原则),应及

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中信建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七、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

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八、中信建投证券如发现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

重大风险时,公司应配合中信建投证券进行调查和核实。中信建

投证券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

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中信建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

人。中信建投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

                            3
通知公司,同时向公司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

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公司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证券出具对账单或未及

时向中信建投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公司存在未配合

中信建投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中信建投证券可以要求公

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中信建投证券应当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中信建投证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后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

露。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

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中信

建投证券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

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积极协助和配

合中信建投证券的上述工作。

    十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

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三、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

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2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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