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测控:监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4-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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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监
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公司监事会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北
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北
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为公司内部常设监督机构,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行使监督和检查职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
对股东大会负责,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并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监事会的各项
规定,认真组织好监事会工作,履行监事会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并
监督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及勤勉义务。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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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开与议事程序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会议召开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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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
提案,并至少用2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
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
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九条 临时会议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
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通知。逾期未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将书面
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
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一条 书面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事由及议题;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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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会议资料迟于通知发出的,公司应给监事以足够的时间熟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人的姓名、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指定机构。监事不应当
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书面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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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九条 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监事的表决票,
并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监事表
决结果。
    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期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结果不予统计。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对现场会议作好记录,会议记录主要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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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
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公司关于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对需要保密的监事会会议有关内容,与会人员和其他知情人
员必须保守机密,违者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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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
则中涉及公司上市后方能执行的有关条款,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后适用。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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