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下列事
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子公司业务发展,且担保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之内,没
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
的要求。我们一致认为上述担保事项是合理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发展
的需要,一致同意《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需的能力和条件,胜
任岗位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
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
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聘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杨笛女士为公司副总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曹叠云 李 瑶 唐 键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