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67 证券简称:五洲新春 公告编号:2020-013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68 号文核准,浙江五洲新春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6 日公开发行了 3,300,00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 100 元/张,共募集资金 330,000,000.00 元(含发
行费用),扣除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 316,881,647.63 元,上述资金于 2020 年 3 月 12 日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40 号验
资报告。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储存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资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近日分别与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昌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单位:元):
序 当前存储
开户行 账号 用途
号 金额
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 2010 0024 0529 智能装备及航空航天等
1 110,0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648 高性能轴承建设项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110 8010 1250 智能装备及航空航天等
2 101,587,500.00
绍兴新昌支行 1929 037 高性能轴承建设项目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1952 5201 0401 技术研发中心升级项
3 100,000,000.00
公司新昌支行 15859 目、补充流动资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3922 7764 9855 10,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新昌支行
注:当期账户存储金额中包含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扣除。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316,881,647.63 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乙方)、兴业证券(丙方)签署的《三
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上述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待支付的其他发行费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止本协议签署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甲方可以以不同期
限的定期存单等允许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等到期后将
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等方式续存,并通知丙
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
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志、杨海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0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