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能投: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0年3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3-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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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
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
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低风险
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
计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保险公司类固定收益类产品等。
    上述委托理财业务的投资品种不包括《规范运作指引》6.1.2 条款所规定的新
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等其他
相关风险投资产品。委托理财涉及风险投资时,按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
司)。
                       第二章 委托理财业务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委托理财交易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
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
度和风险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原则上只开展 3 个月以内的委托理财活动,使用自有闲
置的资金进行灵活期限现金管理的,理财期限原则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充分防范风险,交易标的应当是低风险、流动
性好、安全性高的委托理财产品,包括保本型委托理财产品及其它风险可控类理财
产品(指不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且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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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收益高于同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
    第九条公司委托理财应适度分散,避免投资过于集中而加大市场风险和流动性
风险。
    第十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
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委托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或个人账户操作委托理财产品。
    第十一条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
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上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实施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是公司委托理财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审批。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1、公司年初根据预算情况对银行委托理财产品需求进行预估,并形成委托理
财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若达到需股东大会决策权限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2、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须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3、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产生的利润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30%,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涉及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必须按《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办法》(2020 年修订)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
括:
    (一)负责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
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
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根据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申请,对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
和可行性分析后,按权限履行公司审批程序。申请中应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投
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
    (三)在委托理财业务延续期间,负责办理委托理财的购买、赎回等日常操作,
以及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的及时、足额入账。
    (四)负责至少每月与受托方金融机构相关人员联络一次,跟踪公司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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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最新情况和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五)负责就每笔委托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台账,负责及时将委托理财协议、产
品说明书、委托理财收益测算表正本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制度。
    (一)定期报告制度:公司每月结束后 5 日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本月委
托理财情况。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公司财务管理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并向公司
管理层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二)临时报告制度:当委托理财业务发生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
利变化,或理财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风险时,公司财务管理部必须于事件
发生 1 个工作日内报告管理层,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子公司出
现上述风险情形时,必须于事件发生 1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管理部报告,公司财
务管理部必须立即报告管理层,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六条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应依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奖惩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
的合格专业委托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
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公司风险与审计法务部应指派专人对委托理财的合规性审核,确保公
司委托理财合法合规。
    第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委托理财进行日常审计与监督,按月对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并督促业务部门
及时纠正,重大问题还须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会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
可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司委托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业
务有关的信息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公司按年度对委托理财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
委托理财业务部门及人员进行奖惩。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
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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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
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应按照本制度、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相
应的实施细则及审批权限。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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