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澳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3-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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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 事项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行权价格、等待/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股权激励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电池组件出货量或营业收入的绝对值,电池组件出货量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的重要标志,不断增加电池组件出货量,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也是光伏行业以及独立咨询机构关注的行业关键指标。营业收入是代表公司经营业绩的重要财务指标,是行业竞争力分析和公司估值的主要影响要素。也是被考核对象的工作业绩与公司股东利益直接挂钩。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了公司2020-2022年电池组件出货量分别不低于15GW 、18GW 、21GW或公司2020-2022年营业收入分别不低于230亿元、260亿元、297亿元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玉文 张淼 秦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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