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发环境:重大信息保密制度(2020年3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3-04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保密制度
(2020 年 3 月 3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
步规范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
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信息的人员;公司聘请
的有关中介机构等。前述统称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三条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和参股公
司发生的对本公司有重大影响或其他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对其保密要求也
应遵循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一)与《股票上市规则》第 9.2 条、第 11.8.2 条、

第 11.8.3 条规定事项有关的信息;
    (二)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
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三)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
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票拆细等事项有
关的信息;
    (五)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
发明、新的顾客群和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
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六)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并制定保密措施。所有的对外信息传递工作,均应由董事会
秘书依法合规进行。除非获得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守《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董事(不包括兼任董事会秘书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向外传递非公
开的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
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
方式(书面或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
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

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应严
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
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
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非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
流内容。否则,公司应立即公开披露该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先于董事会对外界
公告盈利预测。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在使用财务数据及其
他相关数据或对某项重要事件进行表述时,均以公司已对外
公告的内容为准,不得擅自改动。

    第十条   公司可以将非公开重大信息提供给对公司负
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
包括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融资方,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师、
律师、投资银行等。
    公司在向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非公开
重大信息前,应核实是否确属必要,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承诺其因特定的工作关系获得的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在正
式公开披露前完全保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进
行内幕交易。否则,公司不得提供该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入或卖出持有的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任期
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
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
当然解除,其对公司信息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十三条   如果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外泄(如出现媒体
报道、研究报告、市场传言等),公司知悉后,应立即向深
交所报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
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迅速传递。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成交量出现异常波动

时,公司应立即自查是否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非公开重
大信息。如有,应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如没
有,董事会应在异常波动公告或澄清公告中声明,公司不存
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泄密的,应追究泄
密人员的责任;因泄密受到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处罚或给公
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处罚,直至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城发环境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