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证券:2015年次级债券(第一期)2020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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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代码:000750 股票简称:国海证券 公告编号:2020-18
    
    债券代码:118917 债券简称:15国海01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次级债券(第一期)2020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发行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次级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5国海01”或“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8917)。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2月13日支付2019年2月13日至2020年2月12日期间的利息及本期债券的本金。本次本息兑付的债权登记日为2020年2月12日,凡在2020年2月1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享有本次兑付的本金及利息。
    
    根据《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5年次级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期债券将在2020年2月13日进行本息兑付,为确保本息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次级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5国海01
    
    3.债券代码:118917
    
    4.发行总额:人民币40亿元
    
    5.发行方式:非公开发行
    
    6.发行对象:符合《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投资者,且不超过200名。
    
    7.存续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票面利率调整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有权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本期债券将被视为在第3年末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方式相同,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在第4年和第5年存续。
    
    9.发行人票面利率调整权:若发行人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发布关于放弃行使赎回权的公告,将同时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200个基点,其中一个基点为0.01%。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0.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1.回售申报:自发行人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场所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次级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12.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5.90%,票面年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的前3年保持不变。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利率加调整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其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3.计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14.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15.起息日:2015年2月13日。
    
    16.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2月13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赎回或回售部分次级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2月13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7.本金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2月13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赎回或回售部分次级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2月13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8.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9.次级条款:本期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在发行人的普通债之后;本期债券与发行人已经发行的其他次级债务处于同一清偿顺序;除非发行人结业、倒闭或清算,投资者不能要求发行人加速偿还本期债券的本金。
    
    20.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1.本期债券登记、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22.公司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履行了《募集说明书》中关于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票面利率调整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等相关条款规定的程序,公司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放弃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同时选择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即2018年2月13日至2020年2月12日)的票面利率由5.90%上调至6.30%,计息方式和付息方式保持不变;根据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的结果,本期债券回售数量14,320,000张,剩余托管数量25,680,000张。
    
    二、本期债券本息兑付方案
    
    本期债券“15国海01”票面利率为6.30%,每手(面值1,000元)本期债券本次本息兑付金额为人民币1,063.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每手实际取得的本息兑付金额为人民币1,050.40元,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每手实际取得的本息兑付金额为人民币1,063.00元。
    
    三、债权登记日、本息兑付日及摘牌日
    
    1.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2020年2月12日
    
    2.本息兑付日:2020年2月13日
    
    3.摘牌日:2020年2月13日
    
    四、债券本息兑付对象
    
    本次本息兑付对象为:截止2020年2月12日(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债券持有人。
    
    五、债券本息兑付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的本息兑付。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本息兑付申请,本公司将在本期债券本息兑付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本息兑付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本息兑付资金划付给相应的本息兑付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本息兑付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本息兑付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本息兑付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如本公司自行办理本期债券的本息兑付工作,本公司将在完成网下兑付后,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债券退出登记资料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六、摘牌安排
    
    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2月13日摘牌。根据本公司“15国海01”《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期债券至2020年2月13日到期兑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1月30日发布的《关于做好债券兑付摘牌业务相关工作的通知》,债券最后交易日为到期日前一交易日,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2月12日收盘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终止交易。
    
    七、关于本次本息兑付对象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八、咨询联系方式
    
    发行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咨询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
    
    邮政编码:530028
    
    咨询联系人:刘贵明
    
    咨询电话:0771-5510626
    
    传真电话:0771-5539055
    
    特此公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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