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信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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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 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发表意见如下:
    
    一、 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我们认为,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回避了对相关议案的表决。《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涉及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需要,价格公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易当时公司的相关制度且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及长远发展,未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方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为子公司申请融资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我们认为,为缓解子公司的资金压力,公司在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批通过之担保额度范围内,为子公司申请融资授信提供担保均是以解决其资金需求为出发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相违背的情况。因此,同意本次《为子公司申请融资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三、 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此次拟变更的公司名称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满足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符合《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变更公司名称》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此次公司名称变更事宜,并同意将该变更公司名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2、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方案各项内容设置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3、公司编制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司审议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
    
    或者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募集资金使用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 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拟订的《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为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主体就切实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进行承诺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后,认为公司对本次发行影响的分析及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下页起为签章页]
    
    [此页无正文, 为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颜永洪: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 为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游相华: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 为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李昊: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 为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王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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