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董事于建忠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9号
于建忠:
你作为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合科技”)时任董事,于2020年1月6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赢合科技股份3.75万股,金额为126.56万元,你未在减持赢合科技股份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11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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