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境外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为满足各境外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申请上市公司为部分境外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担保额度不超过等值人民币45亿元。本次被担保对象系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上述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本次提供担保额度,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我们认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的为境外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事项是合理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宗柳、秦桂森、蔡明阳
202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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