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所审议的《关于授权控股子公司可延续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及相关资料,现就本次证券投资授权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控股子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与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证券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的利益。公司及子公司内控程序健全,本次授权子公司可延续进行证券投资业务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授权控股子公司可延续进行证券投资业务,投资授权期限三年。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此次证券投资授权事宜。独立董事:
胡本源 邓峰 徐世美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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