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就本次会议议题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同时,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之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过1,5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
二、关于公司与国美地产续签写字楼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拟与国美地产控股有限公司继续签订鹏润大厦写字楼租赁合同,承租建筑面积为1,168.31平方米的写字间作为办公场所,所租物业每个月的含税租金为人民币227,820.45元,含税物业费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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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47.90元。租期两年,共计24个月。
本次交易两年租金合计5,467,690.8元,两年物业费合计2,523,549.6元,总计7,991,240.4元,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91%。
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时,国美控股推荐董事许钟民、侯占军、黄秀虹、邹晓春、陈萍、张晔均已回避表决,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运营和发展,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在审计工作中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调整报酬标准的考虑合理且决议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故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事项,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雷世文、屠鹏飞、李万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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