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聘任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资质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大华事务所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以及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本页为《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_________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胡世明
年 月 日
(本页为《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_________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廖益新
年 月 日
(本页为《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_________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任力
年 月 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