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信达:诉讼事项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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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19—115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厦门信达”)于2019年12月26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因购销合同纠纷,公司已将青海华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华鹏”)、格尔木胜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格尔木胜华”)及易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扬集团”)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已得到法院受理、收件(相关诉讼以下简称“诉讼一”)。
    
    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因购销合同纠纷,公司已将格尔木胜华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已得到法院受理(相关诉讼以下简称“诉讼二”)。
    
    现将相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相关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诉讼一诉讼机构为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其所在地为福建省厦门市。起诉时间为2019年12月26日,法院受理、收件时间为2019年12月26日。
    
    2、诉讼二诉讼机构为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其所在地为福建省厦门市。起诉时间为2019年12月26日,法院受理时间为2019年12月26日。
    
    二、相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一事项基本情况
    
    1、案件起因
    
    公司与青海华鹏相继签订《电解铜购销合同》(编号:XDHPCU190214-S09、XDHPCU190215-S09、XDHPCU190218-S09、XDHPCU190219-S10、XDHPCU190219-S11、XDHPCU190220-S12、XDHPCU190221-S13、XDHPCU190222-S14),上述各项合同约定由公司赊销电解铜(阴极铜)予青海华鹏,青海华鹏于约定期限内付清全部货款。
    
    公司与易扬集团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编号:XDYYGQZY201701),约定易扬集团以其持有的格尔木胜华37.5%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为公司与青海华鹏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因电解铜(阴极铜)贸易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的履行提供最高额人民币13亿元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格尔木胜华就上述购销合同为青海华鹏的履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购销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交付货物,青海华鹏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基于上述事项,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青海华鹏、格尔木胜华和易扬集团,后续将申请相关财产保全。
    
    2、案件当事人及诉讼请求
    
    本次诉讼公司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青海华鹏立即向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2)请求判令青海华鹏向公司支付律师费;
    
    (3)请求判令格尔木胜华对青海华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公司有权就易扬集团持有的格尔木胜华37.5%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3亿元限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5)请求判令青海华鹏、格尔木胜华、易扬集团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综上,公司请求判令青海华鹏支付货款共计29,128.03 万元、违约金共计3,244.20万元及律师费65.00万元,合计金额32,437.23万元。
    
    (二)诉讼二事项基本情况
    
    1、案件起因
    
    公司与格尔木胜华相继签订《锌精矿购销合同》或《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 编 号: XDSHH-ZNC-2018P4 、 XDSHH-ZNC-2018P5 、 XDSHH-ZNC-2018P6 、XDSHH-ZNC-2018P7、XDSHH-ZNC-2018P8、XDSHH-ZNC-2018P9、XDSHH-ZNC-2018P10、XDSHH-ZNC-2018P11 、 XDSHH-ZNC-2018P13 、 XDSHH-ZNC-2019P3 、XDSHH-PBC-201804P1)及部分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公司向格尔木胜华购买相关矿产品,由公司支付预付货款后,格尔木胜华根据合同约定交货。
    
    购销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履行了支付预付款义务,格尔木胜华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交货义务。
    
    基于上述事项,公司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起诉格尔木胜华,后续将申请相关财产保全。
    
    2、诉讼请求
    
    本次诉讼公司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解除公司与格尔木胜华签订的涉案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格尔木胜华立即向公司返还未交货部分对应的预付款;
    
    (2)请求判令格尔木胜华向公司支付律师费;
    
    (3)请求判令格尔木胜华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4)请求判令格尔木胜华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等。
    
    综上,公司请求判令格尔木胜华返还预付款1,638.30 万元、支付违约金315.21万元及律师费5.00万元,合计金额1,958.51万元。
    
    三、相关诉讼事项判决情况
    
    截至公告日,上述诉讼均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自2012年开始与青海华鹏开展大宗贸易合作,自2013年开始向格尔木胜华采购铅精矿、锌精矿、铜精矿等矿产品。
    
    2019年,青海华鹏因经营状况不佳,与公司间的贸易业务未能依约支付货款,陆续出现逾期;格尔木胜华因其矿山产能问题,未能依约按期向公司交货。公司已停止与前述两方主体间的业务往来,并通过函件催告、协商谈判等方式推进业务回款问题的解决。截至公告日,青海华鹏和格尔木胜华在合理的商业宽限期内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向公司支付货款及交付货物。根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综合考虑诉讼策略、成本等因素,经审慎决策,公司决定就部分逾期合同先行起诉,同时持续与上述两方进行沟通,共同商讨整体债务解决方案。
    
    截至公告日,青海华鹏全部未履约的逾期货款为15.79亿元,格尔木胜华全部未履约的逾期款项为3.37亿元。如上述逾期款项无法全部或部分收回,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相关质押担保情况以及后续可能发生的债务解决方案的推进情况来综合确定相关应收款项的坏账损失,预计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诉讼对公司的后续影响还将视诉讼的举证和进展情况确定。上述各项的最终利润影响以会计师的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积极采取措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3、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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