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鹰纸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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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简称:山鹰纸业 股票代码:600567 公告编号:临2019-116
    
    债券简称:山鹰转债 债券代码:110047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315号)核准,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人民币1,86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45,778,301.89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12月19日全部到账,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会验字[2019]8430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如下:
    
           单位             开户行                 账号             账户余额(元)
     山鹰国际控股股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520741591081000045      1,846,840,000
     份公司           司幸福路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1204090029055079011            -
     爱拓环保能源(浙 限公司海盐支行
     江)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355877382600               -
                      司海盐支行
     山鹰华中纸业有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    13170200000000068             -
     限公司           司公安支行
    
    
    注:上述账户余额为截至2019年12月19日扣除承销及保荐费后的募集资金余额。
    
    三、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9年12月19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幸福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山鹰华中纸业有限公司、间接控股的全资子公司爱拓环保能源(浙江)有限公司,以及各开户银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一)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幸福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实施的“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甲方通过间接控股的全资子公司爱拓环保能源(浙江)有限公司实施的“爱拓环保能源(浙江)有限公司造纸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甲方通过全资子公司山鹰华中纸业有限公司实施的“公安县杨家厂镇工业园固废综合利用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若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翔坚、汪颖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提供上一个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发送扫描件至保荐代表人朱翔坚、汪颖邮箱,原件邮寄至保荐代表人朱翔坚。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规定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山鹰华中纸业有限公司、爱拓环保能源(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山鹰华中纸业有限公司已在乙方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丙方通过甲方山鹰华中纸业有限公司实施“公安县杨家厂镇工业园固废综合利用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爱拓环保能源(浙江)有限公司已在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丙方通过甲方爱拓环保能源(浙江)有限公司实施“爱拓环保能源(浙江)有限公司造纸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若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丙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和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和丙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翔坚、汪颖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提供上一个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发送扫描件至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翔坚、汪颖邮箱,原件邮寄至朱翔坚。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和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规定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或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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