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化工:关于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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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830 证券简称:鲁西化工 公告编号:2019-066
    
    债券代码:112825 债券简称:18鲁西01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19年12月20日,聊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聊城市国资委”)与中化投资(聊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聊城”)签署《股权划转协议》,约定聊城市国资委向中化聊城无偿划转其所持鲁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西集团”)6.0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划转”)。
    
    2、鲁西集团为本公司直接控股股东。本次划转完成后,中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中化聊城、聊城市聚合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合投资”)将通过鲁西集团间接控制本公司33.60%的股份,并实现对本公司的控制,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聊城市国资委变更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集团”)。本公司直接控股股东保持不变,仍为鲁西集团。
    
    3、本次划转尚需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亦涉及尚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豁免中化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要约收购义务,能否获得有关批准或豁免以及划转能否顺利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划转概述
    
    (一)2019年12月20日,本公司收到鲁西集团通知,聊城市国资委与中化聊城于2019年12月20日签署《股权划转协议》,约定聊城市国资委向中化聊城无偿划转其所持鲁西集团6.01%股权。
    
    (二)本次划转前,鲁西集团直接持有本公司492,248,464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3.60%,为本公司直接控股股东。鲁西集团的股东中,聊城市国资委持有鲁西集团51%的股权,为鲁西集团的控股股东、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化投资已与聚合投资签订《一致行动协议》,聚合投资同意与中化投资保持一致行动。本公司与鲁西集团之间的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三)本次划转完成后,聊城市国资委持有鲁西集团股权的比例将由51%降至44.99%,中化聊城将持有鲁西集团6.01%的股权。中化投资将通过联合其一致行动人中化聊城(系中化投资的全资子公司)及聚合投资成为鲁西集团的控股股东,并成为本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中化投资的控股股东为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中化集团,因此中化集团将成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直接控股股东不变,仍为鲁西集团。本公司与鲁西集团之间的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二、本次划转双方基本情况
    
    (一)划出方:聊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金同元
    
    住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24号
    
    机构类型:机关
    
    (二)划入方:中化投资(聊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方
    
    住所:山东省聊城高新区长江路111号财金大厦9层906室
    
    注册资本:8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营业期限:2019年11月14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组织化工新材料、精细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的投资及管理(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中化投资持有中化聊城100%的股权,中化投资为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中化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及签订时间
    
    2019年12月20日,聊城市国资委与中化聊城签署了《股权划转协议》。
    
    (二)划转标的、划转基准日
    
    1、聊城市国资委将所持鲁西集团6.01%的股权无偿划转给中化聊城。
    
    2、本次划转基准日为2018年12月31日,以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2019)京会兴审字第52000154号的《鲁西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作为本次划转依据。
    
    (三)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不涉及员工分流安置事项。
    
    (四)债权、债务的承担
    
    本次划转完成后,鲁西集团的原有债权、债务、或有负债继续由鲁西集团承担。
    
    (五)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成立,经如下有权机构批准后生效: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次划转;
    
    2、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次划转;
    
    3、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及其他适用法域要求的类似审批程序(如有);
    
    4、中国证监会豁免中化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要约收购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义务。
    
    四、本次划转所涉及后续事项
    
    (一)本次划转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收购报告书等后续工作,本公司将督促相关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划转尚需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亦涉及尚待中国证监会豁免中化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要约收购义务,能否获得有关批准或豁免以及划转能否顺利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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