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深圳局发字[2004]338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股东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增补提名的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相关资料,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后,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审查,李水平先生具备履行非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 该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资格。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国家公务员。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李水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张昊先生的履历资料,我们认为张昊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要求,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的条件。张昊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本次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对南昌产盟投资向公司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向子公司增资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向子公司增资的事项。
(四)对核销资产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核销资产事项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规定,遵循了财务会计要求的真实、客观性原则,能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核销资产的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
蔡元庆 张汉斌 陈俊发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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