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24 证券简称:捷佳伟创 公告编号:2019-084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12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本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12月19日,向192名激励对象授予1,304,130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已经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公司普通股 A股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股票。
3、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04,130股,约占本计划公告时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0.4075%。本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92人,包括上市公司公告本计划时在公司或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权益总量 占目前总股本的
数量(股) 比例 比例
1 李时俊 董事、总经理 42,500 3.2589% 0.0133%
2 汪愈康 副总经理、董事 17,500 1.3419% 0.0055%
会秘书
3 周宁 财务总监 17,500 1.3419% 0.0055%
4 周惟仲 副总经理 17,500 1.3419% 0.0055%
5 核心管理人员及 1,209,130 92.7154% 0.3779%
核心骨干人员188人
合计 1,304,130 100.0000% 0.4075%
注:1.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上市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所有激励对象在本草案公告前未参加除本公司外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3.激励对象的实际获授数量由其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的范围内实际认购数量确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授予价格或标的股票数量的,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本计划规定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对授予价格、标的股票总数进行调整。
4、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6.59元/股。
5、解除限售时间安排: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有效期内按40%、30%、30%的比例分三期解锁,具体安排如下: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第一个解锁期 自授予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40%
予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锁期 自授予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0%
予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锁期 自授予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0%
予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解除限售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锁,解锁考核年度为2019年、2020年和2021年,上市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 2019年公司净利润较2018年增长率不低于18%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 2020年公司净利润较2018年增长率不低于40%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锁期 2021年公司净利润较2018年增长率不低于65%
注:1、以上“净利润”指剔除本次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所涉及激励基金的成本费用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上市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份额不得解锁,由上市公司回购注销。
(2)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上市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将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当期可解锁份额注销。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为“合格”以上,才能解锁当期激励股份,个人实际可解锁额度与个人层面考核系数相关,具体考核内容根据《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2019年11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2、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10日期间,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名单及职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任何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19年12月17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同时在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上市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认真核查,认为:公司不存在本次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确定以 2019 年 12 月 19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92 名激励对象授予1,304,130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前次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公司2019年12月17日召开的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19年12月19日
2、授予价格:16.59元/股
3、授予数量:1,304,130股
4、授予人数:192人
5、授予股票的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6、授予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情况如下: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权益总量 占目前总股本的
数量(股) 比例 比例
1 李时俊 董事、总经理 42,500 3.2589% 0.0133%
2 汪愈康 副总经理、董事 17,500 1.3419% 0.0055%
会秘书
3 周宁 财务总监 17,500 1.3419% 0.0055%
4 周惟仲 副总经理 17,500 1.3419% 0.0055%
核心管理人员及
5 核心骨干人员188人 1,209,130 92.7154% 0.3779%
合计 1,304,130 100.0000% 0.4075%
7、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安排的说明: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第一个解锁期 自授予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 40%
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锁期 自授予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 30%
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锁期 自授予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 30%
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8、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将在解锁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假设公司2019年12月授予限制性股票,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2019年-2022年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摊销总费用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109.30 114.25 1,300.73 500.96 193.35
注: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考虑到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技术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公司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未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及反担保。
八、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九、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12月1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4、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自筹,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及反担保。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或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12月19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92名激励对象授予1,304,13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6.59元/股。
十、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获授限制性股票的192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以2019年12月19日定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92名激励对象授予1,304,13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6.59元/股。
十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授予条件的成就事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关授予登记等事项。
十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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