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宇药业:公司章程修正案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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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做出修订。本次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一、对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的修改
    
    原为:
    
    “……
    
    (一)非关联交易事项
    
    1、董事会审批权限: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不足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但不足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但不足3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不足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足3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但不足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但不足3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不足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足300万元。
    
    下述非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执行总裁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
    
    (二)关联交易事项
    
    1、董事会审批权限: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足5%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不足5%的关联交易。
    
    下述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执行总裁批准,但董事长或执行总裁为交易对方、或与交易对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除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
    
    ……
    
    上述非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涉及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现修改为:
    
    “……
    
    (一)非关联交易事项
    
    1、董事会审批权限: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
    
    未达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标准的非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批准。
    
    (二)关联交易事项
    
    1、董事会审批权限: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足5%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足5%的关联交易。
    
    ……
    
    未达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批准,但公司管理层为交易对方、或与交易对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除外。
    
    上述非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涉及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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