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佳伟创: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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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724 证券简称:捷佳伟创 公告编号:2019-080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2月17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2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17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金牛东路62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权登记日:2019年12月10日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余仲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9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159,944,7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982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的股份总数143,197,9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74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5人,代表的股份总数16,746,8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33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2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24,060,2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18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5,653,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4%,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反对 5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6%;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943,7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71%;反对5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余仲(及代表深圳市恒兴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弘兴远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鼎兴伟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梁美珍(及代股东蒋婉同、蒋泽宇)、伍波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回避股份总数104,234,788股。
    
    2、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5,653,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4%,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反对 5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6%;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943,7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71%;反对5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余仲(及代表深圳市恒兴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弘兴远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鼎兴伟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梁美珍(及代股东蒋婉同、蒋泽宇)、伍波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回避股份总数104,234,788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5,653,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4%,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反对 5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6%;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943,7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71%;反对5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余仲(及代表深圳市恒兴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弘兴远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鼎兴伟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梁美珍(及代股东蒋婉同、蒋泽宇)、伍波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回避股份总数104,234,788股。
    
    4、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596,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65%;反对 17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824,1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36%;反对17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余仲(及代表深圳市恒兴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弘兴远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鼎兴伟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梁美珍(及代股东蒋婉同、蒋泽宇)、伍波、张勇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回避股份总数115,172,003股。
    
    5、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716,1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6%;反对5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943,7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71%;反对5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余仲(及代表深圳市恒兴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弘兴远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鼎兴伟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梁美珍(及代股东蒋婉同、蒋泽宇)、伍波、张勇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回避股份总数115,172,003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678,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01%;反对9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906,3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71%;反对9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余仲(及代表深圳市恒兴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弘兴远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鼎兴伟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梁美珍(及代股东蒋婉同、蒋泽宇)、伍波、张勇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回避股份总数115,172,003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944,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070,3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4,060,2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伍波、张勇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回避股份总数21,874,43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文建斌、胡莹莹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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