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9-119
债券代码:112142 债券简称:12格林债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12格林债”公司债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2格林债”、“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142)将于2019年12月23日支付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期间的利息。本次债券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9年12月20日,凡在2019年12月20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9年12月20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12年12月21日发行的“12格林债”至2019年12月20日将期满7年。根据公司“12格林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格林债
3、债券代码:112142
4、发行规模:8亿元人民币。2017年12月,公司对有效申报回售的债券进行了兑付,截止本公告出具日,剩余规模为7.083647亿元。
5、发行价格: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8年,附第5年末公司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票面利率6.65%,在债券存续期限前5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公司选择不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3年的票面利率仍为6.65%,并在债券存续期后的3年内固定不变。)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公司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0、起息日:2012年12月21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2013年至2020年每年的12月21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2020年12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信用等级:根据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期债券2019年跟踪评级报告,维持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价展望稳定。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1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登记、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公司“12格林债”《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6.65%,每张“12格林债”(面值100元)派发利息为6.65元(含税);每10张“12格林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6.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53.2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66.50元。
三、债券付息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9年12月20日
2、除息日:2019年12月23日
3、付息日:2019年12月23日
4、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6.65%
5、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9年12月21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9年12月2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格林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咨询联系方式
1、发行人: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中心区兴华路南侧荣超滨海大厦A栋20层2008号房。
法定代表人:许开华
联系人:欧阳铭志、程青民
联系电话:0755-33386666
2、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许德学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3、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楼
联系人:李林
联系电话:0755-21899315
八、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委托代理证券兑付、兑息确认表;
2、公司提供的本次付息资金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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