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166 证券简称:申万宏源
债券代码:112386 债券简称:16申宏01
债券代码:112446 债券简称:16申宏03
债券代码:112728 债券简称:18申宏01 公告编号:临2019-118
债券代码:112729 债券简称:18申宏02
债券代码:114443 债券简称:19申宏01
债券代码:114461 债券简称:19申宏02
申 万 宏 源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于所属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相关规定,现将债券发行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证券”)有关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 申万宏源证券诉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1)本次案件唯一编码:(2019)沪74民初3470号
(2)当事人:①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②被告一:中
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③被告二: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
(3)受理时间:2019年12月11日
(4)知悉时间:2019年12月12日
(5)诉讼标的:本金328,960,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
(6)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7)受理机构:上海金融法院
(8)原告与发行人关系:原告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9)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3月,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约定由原告作为融出方,被告一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依据《协议》的约定,被告一以其共计125,523,000股沪市股票“中葡股份”(证券代码:600084)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原告融入合计人民币4亿元的资金。被告二于2018年3月13日与原告签署了《保证合同》,对《协议》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8年10月11日,因“中葡股份”股票收盘价跌至3.5元/股,导致《协议》项下履约保障比例已低于约定的最低履约保障比例。被告一未依约履行提升履约保障比例至约定值以上的义务,且未能如期足额支付到期利息及质押股票被司法冻结,已构成《协议》项下的违约事项,应当依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二亦未按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担保责任。截止目前,经部分平仓减持,原告仍对被告一持有的 117,452,700 股沪市股票“中葡股份”股票依法享有质权。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提交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 申万宏源证券诉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1)本次案件唯一编码:(2019)沪74民初3471号
(2)当事人:①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②被告:中信
国安集团有限公司
(3)受理时间:2019年12月11日
(4)知悉时间:2019年12月12日
(5)诉讼标的:本金450,000,000元
(6)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7)受理机构:上海金融法院
(8)原告与发行人关系:原告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9)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2018年4月至10月,双方签署了合计5份《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约定由原告作为融出方,被告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依据《协议》的约定,被告以其持有的 143,050,000 股沪市股票“中葡股份”(证券代码:600084)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原告融入了合计4.6亿元资金。后被告合计向原告补充质押“中葡股份”股票72,400,000股。
2018年10月18日,因“中葡股份”股票收盘价跌至3元/股,导致《协议》项下履约保障比例已低于约定的最低履约保障比例,被告未依约履行提升履约保障比例至约定值以上,且未能如期足额支付到期利息及质押股票被司法冻结,已构成《协议》项下的违约事项,应当依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提交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诉讼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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