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相关材料,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了解相关情况的基础上,经过审慎考虑,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19名激励对象因2017年度或2018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或D,其所持的128,100股限制性股票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预留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2018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其所持的100,000股限制性股票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将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回购注销。
同时,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1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的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部分回购数量398,500股,预留授予部分回购数量400,000股。
本次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影响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卢馨 赖剑煌 鲁晓明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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