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审核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发表事前审核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暨关联交易的事前审核意见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银监会批准的规范性金融机构,其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可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利于保障公司资金周转顺畅。厦门农商所提供的各项服务标准将参
照市场行情定价,价格公平、合理,未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独立董事薛祖云先生、童锦治女士作为本议案的关联方,需回避表决,同时回避对《关于公司与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事前审核意见。
二、关于接受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前审核意见
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持公司经营发展,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用于公司资金周转,并收取相应的借款费用。借款费用收取标准参照市场情况,利率不高于公司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费用确认标准公平、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童锦治、薛祖云、郑学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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