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和审核了相关材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武汉精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关联方WINTEST株式会社及其全资子公司伟恩测试技术(武汉)有限公司存在出售材料、技术咨询服务以及提供租赁等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是基于交易双方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本次关联交易遵守了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输送利益或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一致同意《关于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募投项目“武汉FPD检测系统生产研发基地建设项目”已经达到可预定使用状态,同时,将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没有与募集资金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对该项目实施结项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策,该决策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一致同意公司对“武汉FPD检测系统生产研发基地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慧德 马传刚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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