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融 街: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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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大北厦京市B西座城18区层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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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ijing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19】第0740号
    
    致: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19年11月2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19年11月2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9年12月4日,公司再次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表决方式、投票规则等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15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9日(周一)14:50在北京市西城区金城坊街7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9年12月8日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9年12月9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合计8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085,262,90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1%。
    
    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1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26,754,77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1%。
    
    据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1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012,017,6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32%,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其中,出席此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4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3,384,98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 %。
    
    3、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关于公司向北京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
    
    3、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已获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公司向北京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2,008,308,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1567%;反对 3,708,7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843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9,676,2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9100%;反对3,708,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09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
    
    以上议案均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4、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韩德晶
    
    经办律师:张文亮
    
    张 霞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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