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关于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控股孙公司城发环保能源(滑县)有限公司与洛阳城市建设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签署总承包合同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股权收购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避免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法人河南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同业竞争。本次股权收购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2.公司与关联法人签订总承包合同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为履行“滑县农村生活垃圾清运与静脉产业园垃圾焚烧发电一体化PPP项目”招投标文件和联合体协议约定的既定后续事项,同时也有利于充分发挥联合体各方在行业、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的优势,并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因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朱红兵先生、李明先生、张东红先生、陈兰女士须回避表决。
(本页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伟真 曹胜新 徐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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