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湘计海盾转让部分应收账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定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全资子公司长沙湘计海盾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湘计海盾”)向关联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电子”)转让部分应收账款事宜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经营班子的相关报告,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可优化湘计海盾的财务结构,减少应收账款对资金的占用,降低应收账款财务风险,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缓解流动资金压力,有效降低债务性融资成本,有利于公司发展。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为此,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议。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虞世全、蓝庆新、李国敏
2019年12月5日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湘计海盾转让部分应收账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定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全资子公司长沙湘计海盾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湘计海盾”)向关联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电子”)转让部分应收账款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是由湘计海盾将部分应收账款转让给中国电子,中国电子受让后通过证券公司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向合格投资者发售资产支持证券并在交易所挂牌的应收账款证券化业务;转让价格是以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基础进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虞世全、蓝庆新、李国敏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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