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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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2019年月12月6日召开二〇一九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予以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相关文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全过程,验证了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听取了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并监督了上述议案的审议表决。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文件,并且依法对自己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现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大会表决程序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公司六届四十次董事会于2019年11月20日决议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9年11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指定报刊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列出了大会审议的所有议题,以及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联系人、股东授权委托书等。
2.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上述公告内容如期召开了现场会议,董事长王洪欣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此次会议,半数以上董事推选肖军先生主持会议,依次对大会所有议案进行了报告。
3.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5日15:00至2019年12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12月2日。
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和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证实其出席资格。因此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资格是合法有效的。
2. 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3. 网络投票事宜公司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根据深圳交易所规定和网络投票情况予以统计。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由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投票方式表决。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为8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567,209,0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425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有26人,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84,565,2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2575%。
综上,经合并统计,出席股东大会(包括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51,774,2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6829%。
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2.1关于公司下属公司申请综合授信且公司及下属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2.1.1 新疆中泰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巴州分行营业部申请综合授信45,000万元且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1.2 新疆富丽震纶棉纺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巴州分行营业部申请综合授信20,000万元且新疆中泰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1.3 新疆富丽震纶棉纺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15,000万元且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1.4 巴州泰昌浆粕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巴州分行营业部申请综合授信10,000万元且新疆中泰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15 巴州金富特种纱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巴州分行营业部申请综合授信10,000万元且新疆中泰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2关于公司为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3关于新疆国有资本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向新疆库尔勒中泰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增资的议案
3. 上述第2.1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3.1上述第2.1.1、2.1.2、2.1.3项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5%,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119,159,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股份总数的99.6263%;反对股份44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3737%;弃权股份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因此第2.1.1、2.1.2、2.1.3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3.2上述第2.1.4项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0%,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119,154,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股份总数的99.6224%;反对股份44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525%;弃权股份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5%,因此第2.1.4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3.3 上述第 2.1.5 项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830%,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88,797,7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股份总数的74.2416%;反对股份30,804,1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股份总数的25.7546%;弃权股份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5%,因此第2.1.5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4. 上述第2.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且为关联交易,关联方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新疆中泰国际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经表决,表决同意的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9%,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119,159,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股份总数的99.6263%;反对股份44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3737%;弃权股份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因此第2.2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5. 上述第2.3项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方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新疆中泰国际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经表决,表决同意的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68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88,912,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股份总数的74.3376%;反对股份30,693,8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股份总数的25.6624%;弃权股份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因此第2.3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6. 本次股东大会未有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全部获得通过,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〇一九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现场大会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唐 勇 强
负责人:孙 志 祥
冯 传 求
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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